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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文化市场经营单位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文化局   发布时间:2008-7-14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文化局
  
 
 
 
通 知
 
铜文字[2008]24号
 
关于规范文化市场经营单位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全县文化市场各经营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文化市场系列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县文化市场经营单位许可证的管理工作,促进文化市场经营秩序的全面好转,有效维护文化市场的良好经营环境,使全县的文化市场规范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必须使用现行经营许可证
根据最新的国务院公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和文化部发布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的要求。原来文化市场使用的《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律作废。现在按类别分为《娱乐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具体为:歌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音乐酒吧、电子游戏室等应使用《娱乐经营许可证》;网吧应使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应使用《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二、办理更换许可证的时间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文化市场系列条例的要求,各经营单位,必须按类别使用现行的许可证。目前我县有一大部分经营单位使用的是现行的经营许可证,还有少部分经营单位使用原来的《文化经营许可证》。为此,为了规范管理,请未更换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务必在7月底前,到文化局市管股办理。超期不办,予以注销,并函告工商局作为无证经营单位处理。(换证所需材料,前来咨询)。
三、必须悬挂经营许可证营业
国家系列条例和管理办法都有规定,各经营单位都必须在营业场所悬挂经营许可证。对未悬挂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予以重罚。特别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明确了处罚要求,对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为此,各经营单位必须在7月10日前,在营业场所内的显著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文化局从7月15日开始组织检查,对未悬挂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将按管理条例予以严厉处罚。
特此通知。
 
 
 
铜鼓县文化局
00八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文化市场管理   规范许可证   通知          
 报:市文化局市场科,市稽查支队                                
铜鼓县文化局人秘股            2008年6月19日印发
共印85份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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