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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鼓县文化工作“三项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文化局   发布时间:2009-4-30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铜文发[2009]3号
 
 
 
 
 
关于印发《铜鼓县文化工作“三项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综合文化站,文化系统各单位:
      为强化文化系统机关干部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法制意识,进一步规范机关行为,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机关工作作风明显改进,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明显优化,人民群众对文化单位的满意度有较大提升,特制定“三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鼓县文化局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铜鼓县文化工作“三项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人,即首位接听电话问询或接待来访办事者的行政机关及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
(二)首问责任人接听电话问询和接待来访办事者,要求做到:
1、接听电话问询,应先说“您好”,再问事情;
2、接待来访办事,应先请坐,送上热茶,再问事情;
3、接听电话问询或接待来访办事一律不准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为由推脱;
4、接听电话问询或接待来访办事,遇到对政策不理解或无理取闹的,要耐心说明,做好解释工作;
(三)首问责任人对问询或办理的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要求做到:
1、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
2、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引领问询或办事者至承办人;
3、对于承办人不在岗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
(四)首问责任人对问询或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职责范围内,要求做到:
1、向问询或办事者说明情况;
2、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
(五)首问责任人为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要实际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岗位、业务范围及投诉方式。
(六)首问责任人违反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二、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是指行政机关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按照规定时限办理行政事务和提供服务项目。
(二)对各类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以及备案事项,按有关规定时限办理。没有规定时限的,以30个工作日内为办理时限。
(三)对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管理事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时限办理。没有明确规定的,以20个工作日为办理时限。
(四)对执行上级机关重大决策以及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事项,要及时部署和落实,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如果决策或交办事项属长期工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
(五)对涉及重大问题需向上级机关和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以最快的速度予以上报。如果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六)对下级机关(单位)请示性事项,要及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如果情况复杂需要研究的,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七)对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交办件,按照办理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八)对群众信访投诉件,上级机关或领导转办的,按规定时限办理完毕,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群众直接来访投诉的,能当场办理答复的要及时办理答复,不能及时办理答复的,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九)对无特殊理由违反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责任追究制
(一)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机关效能,给行为对象或国家、社会及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
1、违反首问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对接听电话问询和接待来访办事者,语言举止不文明,服务不热情、群众不满意的;
②对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敷衍了事、推诿扯皮、该办不办的;
③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事情,不说明情况,不代收转交、置之不理的;
④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不挂牌上岗、不公示投诉方式等相关信息的;
2、违反限时办结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对各类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管理类事务,不能按规定时限办理的;
②对上级机关重大决策以及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事项,部署执行不力,消极对待的;
③对涉及重大问题需向上级机关和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延误时机的;
④对下级机关(单位)请示性事项,未认真研究处理,影响工作的;
⑤对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交办件,不积极办理答复,受到批评的;
⑥对群众信访投诉件,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答复造成越级上访和群体上访的;
3、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和制度规定的。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
1、对责任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
①领导班子诫免谈话;
②通报批评;
③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2、对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
①告诫(口头告诫,书面告诫);
②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③通报批评;
④停职检查;
⑤调离工作岗位;
⑥建议免职;
⑦建议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前款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四)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效能建设责任追究的;
2、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调查的;
3、打击报复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的。
(五)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1、主动、及时承认错误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由于过失造成的过错,危害不大的;
3、其他可以从轻、减轻的行为。
(六)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追究责任:
1、因办事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工作人员效能建设责任的;
3、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发生的。
 
 
 
 
 
 
 
 
 
 
 
 
 
 
 
 
 
 
 
 
主题词:文化工作    三项制度    通知                 
 送: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铜鼓县文化局人秘股               2009年4月22日印发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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