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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塅镇政府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信息来源:大段镇   发布时间:2008-5-10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关于下发《大塅镇政府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的

  

 

机关各办公室:

现将《大塅镇政府机关财务管理制度》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塅镇人民政府

00八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财经      政府机关     财务管理              

大塅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48日印发

共印30

 

大塅镇政府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搞好机关财务管理是促进经济发展,保证正常运转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大塅镇2008年机关管理方案的有关规定,积极增收节支,使我镇财务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信息电算化轨道,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票据管理制度

1、政府及各站所办所有收费项目一律全部使用财政统一票据,站所办根据自身收费项目到财政所领用往来收款收据或专用收款票据。严禁私自印制、购买其他票据收款,如有违反追究负责人,经办人的责任。

2、票据领用坚持限量供应,及时报解,以旧换新,票款同步上解的原则,严禁使用临时收条收款。

二、收入管理制度

1、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各站所办所有收入纳入预算外管理,应将所收款项按月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严禁挪用,如有违反收回并停供收款票据。

2、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所收的收入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专户,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私设“小金库”。

三、支出管理制度

1、做到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禁止铺张消费,确保日常费用,保证正常运转。

2、所有支出必须凭正式发票报帐,要有经手人说明用途,证明人签字,主管财税领导审批后,到镇财税办报帐。手续不齐全的主管财税领导不得审批,财务人员不得付款。用餐发票须附有菜单(有经手人签字并注明来客日期和来客单位),政府公共费用由党政办主任、分管领导审核。

3、严格支出项目及标准,严格执行机关管理方案的各项规定,禁止巧立名目乱发钱物。

四、财务审批制度

1、政府所有下拔款项由镇长审批。

2、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政府正常支出由主管财税领导审批。

3、各站所办的支出,由经办人说明用途,证明人签字,主管领导审核后,由主管财税领导审批。手续不齐全的,主管财税领导不得审批。

4、重大项目支出,应由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由主管财税领导根据研究决定审批。

五、来客接待制度

1、来客接待要做到接待热情,励行节约的原则。

2、政府负责的来客接待经主管领导同意交指定由党政办专人安排、专人签字,一般情况下在食堂用膳。特殊情况在外用膳的、或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安排、非党政办专人经手签字的,必须在该周内报党政办审核登记。党政办要按月统计、核实招待费用并报主管财税领导,由主管财税领导统筹安排。每月凭餐费发票或食堂专用票据(附菜单)由主管机关领导审核后,经主管财税领导审批报帐。

3、县四套班子及机关工作人员下乡指导调研,兄弟乡镇班子成员横向联系,省、市检查组,外来客商(经主要领导同意)由政府统一安排,其他来客根据班子成员分工,实行对口接待,经费包干。

4、政府所有物品采购由党政办专人负责(经手签字须注明用途),由党政办主任每月底进行统计、分管领导进行核实,报主管财税领导登记并统筹安排。报帐须凭正式发票并附物品采购清单。

六、专项经费数量

根据党政班子会研究,核定以下各项专项经费,列入财政支出预算,按季度拨付到位。

1、综治经费2.5万元;          2、信访经费0.5万元;

3、林办工作经费1.2万元;        4、武装经费0.6万元;

5、开放型经济办1万元,招商经费10万元;

6、农业水利办1.7万元;          7、计生办3万元;

8、新农村建设工作经费1万元。零星土地规费2万元之内,按40%拨付,超过部分按20%拨付。集镇二期工程土地运作200万以内按2‰,200-300万按3‰,300-400万按4‰,400万以上按5‰计奖。

9、老干1000元,老年体协1000元;

10、团委1000元;               11、妇联1000元。

七、财产管理制度

1、对现有资产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对不符合固定资产的财产建立台帐登记管理。

2、各项财产由党政办进行台帐登记管理,使用时办理有关领用手续。

3、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盘点。

八、其他管理制度

1、因公出差、办事、购物等,需事先借款的,必须在借款日起一个月内报帐,否则视为挪用公款。

2、一切财务活动,都必须受县、镇的审计、监督、检查和指导。

九、处罚

1、违反票据管理的,没收所得,处以500元-1000元的罚款,并追究负责人、经办人责任。

2、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停止供给收款票据,停拨所有经费,并处所收金额20%的罚款。

3、违反现金管理,私设“小金库”的,全额没收并对负责人、经办人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按违纪违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4、不按程序审批的,财会人员不得付款。

5、借公款办事的,不按规定及时报帐,视为挪用公款,由财税办在其下个月工资中扣回。

本制度自二00八年四月八日起开始实施。

 

 

 

 

大塅镇人民政府

00八年四月八日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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