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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鼓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1-11-11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铜财行发[2011]1号
 
铜鼓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政法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西省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了《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行政政法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细则 通知                
   送:县政法委                                                          
铜鼓县财政局人秘股                           2011年9月15日印发
共印12份
附件: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西省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政法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为帮助贫困地区提高政法部门经费保障水平,促进不同地区政法工作协调发展,由中央、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原则是(1)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2)专款专用的原则;(3)讲究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用于弥补办案经费、执行公用经费标准后的经费不足和帮助购置基本装备设施等需要。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下达到政法部门。
第六条 政法部门收到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用使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支出。
s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不应与公用经费和其他专项经费捆在一起核算。
   第八条 政法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将此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财政局和政法委。
   第九条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建立绩效考评制度,纳入财政部门政法专款管理工作考核体系。
   第十条 对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未实行单独核算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查找原因,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政法委要加强对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财政局和政法委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解决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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