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铜鼓县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对革命老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赣财预[2009]18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省财政根据中央有关要求统筹安排,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突出重点。资金主要用于发展革命老区乡、村公益事业和解决与老区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
2、公开透明。资金使用和项目选择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3、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强化绩效考评。
4、专款专用。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二章 管理权责
第四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
全县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年度申报项目由县财政局直接上报省。但数据汇总和资金结算等继续按现行体制办理。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县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政策,向各部门乡镇分配和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建立和管理全县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项目库;对全县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财政部门安排和使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建立和管理本地区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库,向省财政厅申报年度项目,根据省财政厅的批复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分配
第七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对中国革命作出较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市。
第八条 省财政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和本省实际情况统筹安排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不得为其他专项资金进行配套。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实际情况,确定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范围,并采取因素法,同时考虑对县市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测算分配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省财政对县市财政下达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以审定批准的革命老区县市上报项目的投资额为基础。
第十条 根据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需要,省财政可以在本级年度预算中另行安排一定的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评估、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开支。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 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包括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场
馆的建设和改造、烈士陵园的维护和改造、老红军、军烈属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等。
(二) 革命老区民生事务。主要是指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群众
生产生活条件的有关事务,包括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事项和乡村道路、饮水安全等设施的建设维护。
第十二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提取任何形式的项目管理费、手续费、赞助费,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专用车船等除外)、通讯设备,不得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项目以及其他与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不相符的各项开支。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定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于上年12月底前,分配下达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控制数。
第十四条 县市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省财政下达的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控制数向省财政厅申报年度项目。单个项目申报资金不低于50万元,同时,按照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控制数的150%申报项目,由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安排。
第十五条 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各项目单位填制项目申报书,经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及项目申报书一并上报省财政厅。项目申报书文本范本及指南按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执行。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2月底前,审定县市财政部门上报的具体申报项目,并批复给县市财政部门,同时拨付资金。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和下达的项目资金,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县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依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并根据项目进度或合同要求拨付资金,具备条件的可实行报账制管理或国库集中支付。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基本建设类项目应当建立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县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进行审核验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项目完成后资金如有结余,应核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批准,可调剂用于其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项目。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厅的规定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报告,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上报省财政厅。年度项目实施报告应含绩效自评内容,具体包括项目完成的质量、结果、及时性和耗费的成本及产出效益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为完成绩效目标而采取的管理措施、风险控制措施及其他有关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 使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的项目,应当统一设立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标志,标志的具体样式按财政部统一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日常考评和检查,编制年度项目绩效评价和检查报告。具体检查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对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铜鼓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铜鼓县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铜财发[2007]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