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铜鼓县2009年度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
为规范社会保险补贴,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江西省赣财社[2009]61号《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铜府办发[2009]2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范围及人员条件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正常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机关事业单位。
2、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正常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县内各类企业。
3、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就业协议的社区非正规就业组织。
4、当年新增招用40岁以上本省劳动力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正常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工业企业。
享受社保补贴单位内享受人员仅限于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得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未通过工商部门注册和年检的用人单位;
2、未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或应参加社会保险而拒绝参保的用人单位。
3、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用工时间未满一年的用人单位;
4、缴费手续和相关凭证不齐全的用人单位;
5、未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补贴一律不受理个人申报。享受社保补贴累计超过3年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得再享受社保补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除外。
二、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
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企业)应为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费用之和计算。具体为:
缴费基数按宜春市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1615元的80%,缴费比例养老保险按单位12%,医疗保险按单位6%,失业保险按单位2%的比例进行补贴,即:每人每月养老保险补贴156.00元、医疗保险补贴78.00元、失业保险补贴26.00元,三项补贴合计260.00元。补贴期限为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以实际用工时间为准)
三、社会保险补贴操作程序
办理社会保险补贴要按照本文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认真审核可享受社保补贴的单位和人员,建立建全各类基础台账和档案资料,严格按照“先缴后补”的程序申请和核拨资金,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用人单位申请。由用人单位提交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报告,填写《企业(单位)劳动用工基本情况表》并附单位通过工商登记和年检的证明、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名单及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于11月15日前统一向属地乡镇劳动保障所(林场劳动保障工作站,下同)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由单位直接向劳动就业局申报。
2、劳动保障所审查。各乡镇劳动保障所接到用人单位申请后,对用人单位和已招用的对象进行初审,初审的内容是单位资格、招用人员的身份、年龄、实际用工情况等,经初审后于11月20日前报县就业局,经县人劳局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对象在个人登记表上加盖劳动行政部门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专用章”,并由县劳动就业局核发《2009年社会保险补贴卡》。
3、用人单位统一缴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单位,按标准在今年11月25日前将单位和个人全年应缴社会保险费一次性上缴经办机构,逾期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4、核实和审批。用人单位统一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后,由县社保局、医保局和就业局对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情况进行核实,并分别出具《就业困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证明》、《就业困难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证明》、《就业困难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证明》,并附《缴费明细表》,由用人单位连同《2009年社会保险补贴卡》一并于11月28日前报送县劳动就业局审核汇总,送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转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核定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社保补贴划入劳动保障部门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专户,劳动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支付给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5、社会保险补贴要实事求是,据实申报、审核,对弄虚作假、套取社保补贴的,要追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