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管理的通知
县直各单位: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第55号令《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及江西省人民政府第86号令《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费和财务内部往来,必须严格按照《票据管理规定》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不得擅自印制或到市场上购买,可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及单位介绍信到财政局办理购领证并由财务人员统一购领和管理。
二、行政事业收款收据是单位发生财务内部往来或财政性拨款及代收职工水电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经过法制办、财政、物价审批的临时一次性培训收费也可用行政事业收款收据,但不得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只能限量购领,实行“以旧换新”购领制度。
三、凡购领的财政票据原则每年报审一次。行政事业收款收据每年审核二次,分别于5月20日至30日;12月20日至30日由单位送审。主要审核票据使用是否规范,有无与其他票据相互串用,是否收取部门收费项目以外的项目,是否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等。
四、擅自印制和使用票据;未按规定使用票据的;擅自转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的;利用票据乱收费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管理不善,丢失毁损票据的等行为按照《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处罚并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00六年五月一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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