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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鼓县政府采购操作规程

信息来源:财政局   发布时间:2008-04-10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政府采购中心
  

铜鼓县政府采购操作规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采购监管和采购执行,建立管理和执行分离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第18、19、20号部长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是指政府采购工作的职责分工和业务流程。县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与执行机构依照该规程履行各自职责。
 第三条   县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的基本原则:
 (一)精简高效原则。合理明确职责,明晰业务流程,提升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达到简化程序、运转高效的目的;
 (二)权责对等原则。享有履行职责的工作手段与承担完成工作任务的责任相统一;
 (三)管理与执行相分离原则。进一步理顺和明确政府采购监管与执行机构的职责,做到政府采购监管与执行职责分设;
 二、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国库股)、预算股、财政监督股和各业务股依法、依规履行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五条  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职责包括:
 (一)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拟定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制定全县政府监督管理具体规定、办法;
 (二)拟定政府采购目录、集中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发布;
 (三)负责编制、批复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的政府采购预算,审核采购计划,向县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称县政府采购中心)或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下达采购通知;
 (四)负责集中采购资金的缴拨管理和集中核算;
 (五)负责从事县级政府采购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登记备案;
 (六)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采购活动所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并对评审专家建立培训、业绩考核台帐;
 (八)负责按法律规定的权限受理并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九)负责组织全县政府采购业务培训、集中采购机构业绩考核和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十)负责对县级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和定点IC卡加油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十一)负责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分析;
 (十二)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事务。
 第六条  县政府采购中心职责包括:
 (一)制定集中采购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活动;
 (二)受采购单位委托,直接组织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相关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受采购单位委托,签订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四)负责在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
 (五)对进入县级政府采购市场的各类供应商进行分类归集,建立供应商信息库;
 (六)向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报送采购合同副本、统计信息等政府采购文件、资料;
 (七)在采购单位授权范围内回答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
 (八)负责对政府集中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并签注资金支付意见,并组织政府采购中的货款结算;
 (九)办理其他采购事务。
 三、业务程序
 第七条  县级各部门根据预算股提出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上报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经主管业务股审核后,由预算股按预算编制规定,组织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下达各部门。
 第八条  采购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表》,送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汇总。
 采购单位根据编制的《采购计划表》填写《铜鼓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申请表》和《铜鼓县政府采购情况告知书》(在告知书中须根据采购标的物的特性明确注明采购物品的采购数量、规格型号、技术要求等),送呈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纪委执法监察室审核。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必须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执行,采购单位在提交《铜鼓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申请表》时,即认为《铜鼓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申请表》中的采购项目委托给县政府采购中心执行。
 第九条  县政府采购中心按有关规定和采购单位的需求,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一)县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纪委执法监察室的审核意见,与采购单位协商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二)县政府采购中心须根据《政府采购法》中对政府采购方式的规定及采购标的物的特点,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按照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货物或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填报《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报经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
 (四)采购货物或服务采用招标方式以外的,在确定中标供应商以后,须在采购办的监督下,由采购中心、评标委员会、采购单位确定合理成交价进行采购。
 第十条  政府采购资金采用直接全额拨付方式,即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必须先将应负担的单位自筹资金汇缴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财政安排的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申请,经主管业务股审核后,由国库股按规定的程序拨付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县政府采购中心应将政府采购招标书在开标前2个工作日,报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由县政府采购中心报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包括采购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按采购合同的条款进行验收,验收方成员在《政府采购验收单》上签署意见。对验收合格的货物由采购单位在验收单上签字盖章。验收单由县政府采购中心存档,并出具经采购单位盖章的采购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由县政府采购中心向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出具资金支付申请、合同副本、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经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后,资金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通过国库集中收付直接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处置,在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年度内由采购单位申请,经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节约资金返还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各业务股负责对口预算部门或单位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分析。
 四、专家管理
 第十七条  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县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并指定专人管理采购评审专家库,
 第十八条  县政府采购中心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在实施开标活动之前,由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按政府采购项目组成“评标委员会”。其专家由县政府管理机构先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专家库”人才不足或需特殊行业的专家,由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实行先使用、后认定的办法管理,也可到外地聘请。对金额较大的招标采购活动或特殊行业的采购活动,参与的经济、技术类专家人数不少于评委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必须在开标或竞争性谈判、询价开始前1个工作日内抽取,处于保密状态。
 五、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年度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和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六)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七)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八)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情况;
 (九)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管理机构对金额较大、影响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实施现场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政监督股负责以前年度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并在年度内对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预算股和各业务股、县政府采购中心执行本操作规程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股配合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或财政监督股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六、责任划分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县政府采购中心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股(中心)应密切协作,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得超越权限办事,不得相互推诿。
 第二十六条   各股(中心)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堵塞漏洞,防止预算单位规避政府采购,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七、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未涉及的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国库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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