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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家属优待金标准

信息来源:财政局   发布时间:2008-11-21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为确保现役军人家属优待金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发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一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按照自然增长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现役军人家属优待金标准调整如下:
    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2006年的1560元/年.人调整为1850元/年.人,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原350元/年.人调整为750元/年.人,此标准从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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