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现役军人家属优待金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发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一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按照自然增长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现役军人家属优待金标准调整如下: 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2006年的1560元/年.人调整为1850元/年.人,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原350元/年.人调整为750元/年.人,此标准从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执行。